石河子市: 历史
石河子在西汉文帝至东汉前期属乌孙,魏晋南北朝时期先后属柔然、高车,北周保定二年(公元562年)属突厥,隋仁寿三年(公元603年)属西突厥,唐贞观二十二年(公元648年)属唐朝,唐显庆三年(公元658年)属安西都护府,武周长安二年(702年)属北庭都护府,唐开成五年(公元840年)属喀喇汗朝,12世纪中期属西辽,蒙古帝国初期设置别失八里等处行尚书省,后归属察合台汗国,明朝时属东察合台汗国,15世纪前期属卫拉特,清初为卫拉特准噶尔部呼拉玛游牧地。清乾隆二十六年(公元1761年),实行屯田制,设立营屯。清乾隆三十九年(公元1774年)招民开垦, 石河子一带形成散落式村庄。
石河子,东有泉水汇成的小河,其底多石,因以得名。清乾隆四十三年(公元1788年),设绥来县,石河子在绥来县县治内。清光绪十年(1884),新疆设行省,石河子为绥来县西乡村庄之一。民国三十三年(公元1944年),绥来县设立石河子乡。1945年9月,三区民族军进驻后,石河子为沙湾县管辖下的一个镇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,1950年10月,沙湾县将五个镇(乡)改为三个区,石河子为第三区,区公所驻石河子。1950到1953年,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二十二兵团司令部、政治部机关及其直属队、二十六师、骑兵第八师、新疆军区后勤运输部生产总队、骑兵第七师三十团先后进入一带石河子屯垦,并在新疆军区统一领导下,开始建设石河子新城。1958年11月,沙湾县星火人民公社成立,石河子区公所撤销。1961年,经自治区批准,星火公社及所辖4个大队划归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。
1975年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及其所属师建制撤销后,6月15日,石河子市宣布成立。1976年1月2日,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河子地区及石河子市,以沙湾县的石河子镇和沙湾县的部分地区为其行政区域,隶属石河子地区,原兵团石河子指挥部所属独立团、五七农场、星火公社及农八师一四五团等单位划归石河子市管辖。
1978年9月,石河子地区撤销,保留石河子市,直属自治区管理。1979年2月,成立石河子农工商联合企业,与石河子市合署办公,实行政企合一。1981年12月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恢复建制,农八师建制同时恢复建制,与石河子农工商联合企业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。1984年9月,自治区决定,石河子市为自治区直辖市,与农八师合组一个党委,称师市党委。2012年12月24日,经中央编办批准,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”更名为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”。